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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周广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周广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901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石佛镇陶楼村。法定代表人:赵含运,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广才,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广才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0日做出的(2014)阳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调解书早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周广才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经执行调查,被执行人周广才与翟伟系夫妻关系,翟伟名下的银行存款应视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为使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周广才及其妻翟伟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立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守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