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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82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何丁妹、黄江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丁妹,黄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2财保13号申请人:何丁妹,女,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现住广东省南雄市,被申请人:黄江,男,199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乐昌市人,现住广东省乐昌市,申请人何丁妹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江驾驶的无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予以扣押。担保人李皋云自愿以其粤房地权证雄字第××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何丁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黄江驾驶的无号牌方向盘式拖拉机予以扣押。案件申请费500元,由何丁妹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审判员  何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必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