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263号被执行人:李超,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李超犯运输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4)大刑一初字第2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李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财产情况,除将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银行存款人民币7610.25元依法上缴国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李超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不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条件,依法未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亦未对其限制消费。本院认为,因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淑 萍审判员 马 会 敏审判员 于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周玉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