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2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胡志文与马海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文,马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583号申请执行人:胡志文,男,199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马海霞,女,1983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申请执行人胡志文与被执行人马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9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海霞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海霞银行存款人民币52452.8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朱 舟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