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执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淄博永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金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永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李金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5执保298号申请人:淄博永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法定代表人:刘乐宾。被申请人:李金斌,男,1976年1月18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淄博永泽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李金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金斌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金斌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