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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3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凯亮申请执行曹斌、卢俊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凯亮,曹斌,卢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3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凯亮,男,199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曾强,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恩莲,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斌,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浦江县。被执行人:卢俊,女,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浦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凯亮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斌、卢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6年12月12日,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四川省浦江县的住宅,查封期限至2019年11月29日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6月9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卢俊的工行账户、冻结了被执行人曹斌的工行账户、2017年6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卢俊的工资农行账户(冻结期限12月);2017年6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卢俊工作单位浦江县民政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卢俊的2016年的应该享有的目标考核奖。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开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