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执2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谭炜、谭小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炜,谭小婧,龚路弟,覃世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2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谭炜,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申请执行人:谭小婧,女,1979年4月7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申请执行人:龚路弟,女,194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南宁市,被执行人:覃世孟,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武宣县。申请执行人谭炜、谭小婧、龚路弟与被执行人覃世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终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路弟、谭炜、谭小婧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覃世孟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即一、偿还谭炜、谭小婧、龚路弟借款本金300000元;二、向谭炜、谭小婧、龚路弟支付计至2015年5月25日的利息238000元以及从2015年1月16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9%计付);三、承担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0元。但被执行人覃世孟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覃世孟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覃世孟名下登记有车牌号为桂B×××××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不知所踪且已强制报废,本院未能实际扣押所以无法处置;还发现被执行人覃世孟与其前妻姜梅共有一套位于武宣镇××单元房产【房产证号:桂房证字第××号】壹宗,因该房竣工于1988年,系单位房改房,建筑面积仅72.18平方米,且属于被执行人及其前妻、小孩的唯一住房,按相关法律规定不宜进行处置,本院已依法查封。本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覃世孟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黄锦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覃俊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