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与冯晨晨、徐一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冯晨晨,徐一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1934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荣星公寓市场西幢105室205室。法定代表人:石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新华(特别授权),江苏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冯晨晨,女,1987年6月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徐一兮,男,1982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晨晨、徐一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0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冯晨晨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泰州市鑫源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25463.16元。二、被告徐一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36元,由诸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迳交原告)”。因两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16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须知、财产申报表等材料,督促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29日,本院依职权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8月30日,本院依职权向泰州市房产管理处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的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名下有相关房产登记信息。2016年8月31日,本院依职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银行、工商、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23日,本院再次依职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证券在、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仍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5月23日,本院作出执行决定书,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并向两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6月13日,本院至两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社区调查,未发现两被执行人的行踪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并于2017年6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行踪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控回执、本院谈话笔录、执行决定书等材料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两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所查控的财产是否具备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查控情况,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后,并不免除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并进行动态管理。从纳入之日起五年内,本院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定期进行自动搜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将及时恢复执行程序。五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本案进行动态管理。另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海商初字第02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 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