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执1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振义、金华市世通物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振义,金华市世通物资有限公司,金华市世通置业有限公司,章伶,倪小洪,郑淑萍,倪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2执1978号申请执行人郑振义,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金华市世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青春小区东13幢1楼,组织机构代码:147339260。法定代表人倪小洪。被执行人金华市世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东方国际复合社区双塔综合楼1幢西21G室,组织机构代码:557500918。法定代表人倪小洪。被执行人章伶,女,195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倪小洪,男,194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郑淑萍,女,194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被执行人倪冰,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2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于倪小洪名下的车牌号为浙G×××××号的别克牌小型汽车一辆(详见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陈高明执 行 员 王建国执 行 员 季钰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汪剑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