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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国群非法经营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国群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426刑初10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国群,男,1959年3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祁东县粮市镇。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逮捕,同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国群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升、李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国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国群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销售“地下六合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唐国群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8日,被告人唐国群在位于祁东县粮市镇粮枫街自己家中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时被公安机关抓获。该“地下六合彩”每周销售三期,被告人唐国群在第57期至71期接受谭某某、施某某等人的投注达数十万元(依现有的证据,其接受的投注金额尚未达到50万元),其将“彩民”的投注上报给其上线(主体身份不详),自己从中“抽头”渔利。另查明,被告人唐国群自认销售最近十五期“地下六合彩”获利4000余元。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了案件的来源。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唐国群的真实身份情况。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了本案证人张某某、何某某、周某某1、谭某某、周某某2、施某某等人因在被告人唐国群处以购买地下六合彩的方式参与赌博,受到了行政处罚。4、提取物证笔录、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民警从现场查获并扣押了被告人唐国群的“地下六合彩”记帐本5本、“地下六合彩”彩民流水单46张、“地下六合彩”流水帐单15张,“地下六合彩”资料12本,计算器1个,银行卡2张。5、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流水帐单,证明被告人唐国群银行帐户(帐号为621798554****)自2016年1月至六月交易发生频繁。6、第57-71期账单,证明了被告人唐国群销售了这15期的“地下六合彩”,接受的投注金额至少超过5万元。7、手机取证报告,证明了被告人唐国群与“彩民”通过电话、短信联系销售“地下六合彩”。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其系被告人唐国群之妻,其证明了被告人唐国群在家中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通过接受他人的投注,上报给上线“俭徕几“,从中“抽头”渔利。其还证明了自己2016年在唐国群手中购买了57期至71期的“地下六合彩“,输了6万余元。9、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其证明了自己在唐国群手中购买了57期至71期的“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达到2万余元。10、证人周某某1的证言,其证明了自己在唐国群手中购买了57期至71期的“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达到1万4千元。11、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其证明了自己2016年在唐国群手中购买“地下六合彩“,输了1万多元。12、证人周某某2的证言,其证明了自己2016年在唐国群手中购买“地下六合彩“,下注金额为4千多元。13、证人施某某的证言,其证明了自己在唐国群手中购买了57期至71期的“地下六合彩“,投注金额达到4万余元。14、被告人唐国群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自己在家中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接受谭某某、施某某等人的投注并上报给上线雷某,从中“抽头”渔利。该“地下六合彩”每周销售三期,其在最近十五期接受码民投注46万余元,为上线获利37万余元,自己获利4000余元。15、辩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唐国群在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依法辩认出在自己手中购买“地下六合彩”的何某某、周某某1、谭某某;证人何某某、施某某、周某某2、谭某某在公安机关依法辩认出销售“地下六合彩”给自己的被告人唐国雄。16、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唐国群于2016年6月28日被抓获归案。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唐国群除对自己原在公安供述的开设“地下六合彩”以来为上线牟利300万,自己收取水子钱7万余元供述内容当庭翻供,且公诉机关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被告人这一供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唐国群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其他证据,来源与形式均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靠,证据与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形成了锁链,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国群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地下六合彩”,其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国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谭国群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净化社会风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国群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两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王志良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李胜球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詹 靓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