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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山西中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西中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民终13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山西中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东辑虎营65号。法定代表人:琚燕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宏剑,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泽红,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家起,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太原市杏花岭区东华门7号。委托代理人:徐志波,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重兴园二号楼1908。上诉人山西中建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5)并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判后,中建置业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建置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宏剑、徐泽红,被上诉人中铁建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家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 英审判员 仲俊光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