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韩启诉郑春凤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02民初1792号原告:韩启,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无业,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王婧,吉林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春凤,女,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尤金堂,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启诉被告郑春凤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启的委托代理人王婧与被告郑春凤的委托代理人尤金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启诉称:王树和与郑春凤系夫妻关系,王树和于2016年1月6日因故死亡。2014年3月22日王树和在原告处借30万元以延边万福元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份为抵押,但并未实现入股。现王树和死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郑春凤应予偿还。故要求判令郑春凤返还韩启借款30万元。郑春凤辩称:本案属于股权纠纷,我没有收到钱,王树和拿钱干什么不清楚。经审理查明:王树和与郑春凤系夫妻关系,王树和郑春凤于2013年设立延边万福元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树和投资30万元,郑春凤投资20万元,王树和占60%股权,郑春凤占40%股权。2014年3月22日原告交给王树和30万元,交款凭证载明购买郑春凤在延边万福元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份,2015年3月31日王树和为韩启出具股份款收据一枚。王树和于2016年1月去世。现工商档案中延边万福元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股权没有变动。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交款凭证、收据、协议、判决书,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虽然韩启向王树和交纳了股权转让款30万元,但是双方没有证据证实股权转让的份额,同时其他股东不知情,所以该转让无效,所以王树和应返还郑春凤股权转让款,现王树和死亡,郑春凤作为王树和的妻子应承担返还义务,故原告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春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韩启股权转让款3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志忠人民陪审员 辛 聪人民陪审员 薛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红格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