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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冯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冯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947号原告:卫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男,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男,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卫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66元,由原告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侯建博审 判 员  李周元代理审判员  赵 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