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4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卫某某与冯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某某,冯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947号原告:卫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男,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男,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原告卫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卫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66元,由原告卫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侯建博审 判 员 李周元代理审判员 赵 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