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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任从海与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从海,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027号申请人任从海,男,汉族,生于1950年9月12日,住四川省西充县。被执行人肖荣,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11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任从海与被执行人肖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川1325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肖荣向申请人任从海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5000元,承担执行费1625元。为保障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肖荣与共有人赵小蓉共同所有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环城大道三段812号1幢4单元2楼2号成套住宅(权证号:20170002516,建筑面积:104.76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赠予、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