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5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崔建彬与周亚松、周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彬,周亚松,周亚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183号原告:崔建彬,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周亚松,男,30岁,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周亚军,男,33岁,汉族,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彬诉被告周亚松、周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建彬负担。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