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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崔建彬与周亚松、周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彬,周亚松,周亚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民初1183号原告:崔建彬,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周亚松,男,30岁,汉族,现住安平县。被告:周亚军,男,33岁,汉族,现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彬诉被告周亚松、周亚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建彬负担。审判员  李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