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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27民初1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树焕与李永平、张万芬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树焕,李永平,张万芬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41622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1381号原告赵树焕,女,汉族,1964年2月2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被告李永平,男,汉族,1969年2月5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被告张万芬,女,汉族,1971年3月6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址同上。原告赵树焕与被告李永平、张万芬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原告赵树焕于2017年7月10日以起诉中的石头已搬走为由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永平、张万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树焕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树焕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赵树焕承担。审判员  李朝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月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