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21民初3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沙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008号原告长沙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板仓南路29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501.法定代表人:陈唐文。委托代理人李雪,女,199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委托代理人吴凯,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李贞,女,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贞的起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九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利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