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03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与德阳明辉君隆投资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德阳明辉君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被执行人:德阳明辉君隆投资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申请执行德阳明辉君隆投资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41513.30元,权利人至2017年7月尚未受偿141513.3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经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覃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