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801执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白和平与欧阳银林、李怀林、吴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和平,欧阳银林,李怀林,吴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801执2746号申请人白和平,男,汉族,1982年4月18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欧阳银林,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李怀林,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吴凯,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申请人白和平与欧阳银林、李怀林、吴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库经证字第8258号执行证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472000,执行费698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公证处作出的(2016)新库经证字第8258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 凤 梅审判员 周 巍审判员 玉素甫·米吉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吴 若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