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24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冯某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某某有限公司,冯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563号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男,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某。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陕西省周至县哑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399.5元,由原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侯建博审 判 员  李周元代理审判员  赵 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