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6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璧山区正兴镇正宏建材租赁站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区正兴镇正宏建材租赁站,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6158号原告:璧山区正兴镇正宏建材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正石路**号。经营者:黄平,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22862。法定代表人:陈德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谢磊,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璧山区正兴镇正宏建材租赁站诉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璧山区正兴镇正宏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区正兴镇正宏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贺小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