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3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卢彦亮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彦亮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03刑初2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彦亮,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粮农,出生地吉林省安图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安图县,住吉林省安图县。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白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白河林区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林检刑诉字(2017)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彦亮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增民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家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彦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0日、11日、12日,被告人卢彦亮为准备烧柴,先后三次驾驶借用的农用四轮车,携带自有的橘黄色油锯,进入白河林业局两江林场施业区164林班17小班内砍伐林木7棵,其中桦树5棵、椴树1棵、杨树1棵,立木材积2.3346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783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176.56元。案发后盗伐的林木已被白河森林公安局扣押并返还给白河林业局两江林场。被告人卢彦亮系被动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彦亮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卢彦亮常住人口数据详细信息证明、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涉案木材去向说明、木材检验记录、木材划价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彦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彦亮所有的橘黄色油锯,属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收缴。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卢彦亮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卢彦亮所有的橘黄色油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姜增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锡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