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6民初25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闻耀宗与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耀宗,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5723号原告:闻耀宗,男,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理人:李建萍,女,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陆家埝**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祖德,上海市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张星。被告: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庞介民。原告闻耀宗与被告上海通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星汇丰收基金——启航一号分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基金合同》无效;2.被告返还钱款2,230,000元;3.被告赔偿损失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暂计16,167元(自2017年3月28日至6月27日止,以贷款利率4.35%计);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无行为能力人。2017年3月27日,原告在被告业务员哄骗下签订了系争基金合同,并向被告汇款2,230,000元。后被原告家人发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基金合同第二十三节“争议的处理”中约定,因该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以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为准,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因此,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闻耀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春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