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02行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陈桂平与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平,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02行初5号原告陈桂平,女,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孝南区人,个体工商户,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住所地:孝感市107国道与长兴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郭松,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管维桥,该大队干警。代理权限为:参与庭审,代为和解、调解,代领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平诉被告孝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道路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陈桂平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桂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桂平负担。审 判 长 邱润清人民陪审员 黄 玲人民陪审员 余厚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戴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