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蒋自贤、廖华英与被告周四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自贤,廖华英,周四保,赵哲华,卜红,李安,唐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468号原告:蒋自贤,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原告:廖华英,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明,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周四保,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第三人:赵哲华,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第三人:卜红,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第三人:李安,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第三人:唐斌,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原告蒋自贤、廖华英与被告周四保、第三人赵哲华、卜红、李安、唐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蒋自贤、廖华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自贤、廖华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蒋自贤、廖华英负担。审 判 长 胡增辉代理审判员 陶小艳人民陪审员 唐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杨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