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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国正与李小镇、江全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正,李小镇,江全花,李利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936号原告赵国正,男,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孙向军,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镇,男,汉族,1953年11月13日出生,住修武县。被告江全花(又名江金花),女,汉族,1958年1月8日出生,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利明,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正诉被告李小镇、江全花、李利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国正承担。审判员  周海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