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赵国正与李小镇、江全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正,李小镇,江全花,李利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936号原告赵国正,男,汉族,1979年9月9日出生,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孙向军,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小镇,男,汉族,1953年11月13日出生,住修武县。被告江全花(又名江金花),女,汉族,1958年1月8日出生,住修武县。委托代理人刘黎明,修武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利明,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住修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正诉被告李小镇、江全花、李利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国正承担。审判员 周海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