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3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宁乡县玉潭镇胡家湾家常菜馆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玉潭镇胡家湾家常菜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3560号原告:宁乡县玉潭镇胡家湾家常菜馆。经营者:胡景坤。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负责人:肖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宁乡县玉潭镇胡家湾家常菜馆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县玉潭镇胡家湾家常菜馆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玉潭镇胡家湾家常菜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县玉潭镇胡家湾家常菜馆负担。审判员 彭旻璐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钟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