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何海苟与吕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苟,吕小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877号原告:何海苟,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吕小利,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原告何海苟诉被告吕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海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小利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月13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而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于借款当日立下借据并承诺年后(即2015年3月间)归还,但被告直至今日仍未归还。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借条一份,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经审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被告立下借条向原告借款5000元。上述借条未就借款利息、还款期限进行约定。此后,被告一直未偿还上借款,原告遂于2017年4月6日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00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双方未就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随时偿还,被告在原告起诉催收后仍不偿还,已构成违约,应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小利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何海苟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4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何海苟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吕小利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