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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泰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泰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128号原告:郭某。被告:泰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迎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