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3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某与泰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泰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3128号原告:郭某。被告:泰安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时预交诉讼费用。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玉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黄迎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