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保利(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晓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晓玉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2513号原告:保利(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东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5676411408。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揉柔、陈娇,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玉,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5日,住天津市塘沽区。原告保利(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保利(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1168元,由原告保利(德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代秀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羿书 记 员 刘斌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