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江燕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江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10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江燕,女,1996年3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平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江燕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阮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江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5日20时许,经事先约定,被告人黄江燕以800元的价格(包括路费200元)向被害人毛某卖淫。尔后,被告人黄江燕从温州市来到瑞安市,同被害人毛某等人吃夜宵、唱歌,至6日凌晨5、6时许结束。随后,被告人黄江燕和被害人毛征秋来到被害人位于瑞安市云周街道十八江××楼厂宿舍里,向被害人毛某卖淫后,趁其睡觉之际,通过重置支付宝密码的方式窃取其支付宝账户里的人民币5000元。2017年6月20日,被告人黄江燕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江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毛某的陈述、证人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清单、支付宝转账记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江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江燕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江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0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邦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杨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