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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3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谢茂初与徐州市鑫泽铝业有限公司、薛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茂初,徐州市鑫泽铝业有限公司,薛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3619号原告谢茂初,男,1963年3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刘玉君,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州市鑫泽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姥庙村魏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312571427411G。法定代表人薛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薛磊,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茂初与被告徐州市鑫泽铝业有限公司、被告薛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茂初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州市鑫泽铝业有限公司、被告薛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茂初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市鑫泽铝业有限公司、被告薛磊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茂初撤回对被告徐州市鑫泽铝业有限公司、被告薛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谢茂初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渊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