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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德雨、苏丽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德雨,苏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706号申请执行人郑德雨,男,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石可杰,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丽丽,女,198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郑德雨与被执行人苏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626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丽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苏丽丽在各大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苏丽丽在本院有16起执行案件,涉及债务600余万元未履行。2017年3月3日,本院将苏丽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不动产权属查询表、车辆查询函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70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XX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