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特2017-5黄浩威申请黄文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浩威,黄文秀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民特5号申请人:黄浩威,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人:黄文秀,女,197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代理人:黄士英(系被申请人黄文秀的姐姐),女,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申请人黄浩威申请认定黄文秀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浩威称,其妹妹黄文秀于1971年6月因病高烧未治愈,造成智力、听力残疾,导致哑巴,行为怪异、喜怒无常,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经医疗残疾部门认定为多重残疾人。为此请求法院宣告黄文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黄浩威为黄文秀的监护人。黄文秀不能陈述意见。黄士英称,黄文秀小时候生病发烧,后来变成残疾,不能思考,无法理解别人说的话,自己也不会说话。黄文秀是跟其母亲章玉春一起住在登云佳园,其弟弟黄浩威也住在同一个小区。母亲身体不好,平时都是黄浩威在照顾母亲和黄文秀。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黄文秀的父亲黄克祥已过世,母亲章玉春现年85岁,申请人黄浩威与被申请人黄文秀系兄妹。黄文秀因婴儿时期生病发烧,导致智能发育受到影响。在本案审理中,本院委托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黄文秀进行鉴定,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6月2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黄文秀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福建省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真实可信。申请人的申请,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黄文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黄浩威为被申请人黄文秀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蓓蓓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游秀琴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