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伯亮与奚明丽、路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伯亮,奚明丽,路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446号原告:曾伯亮,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奚明丽,女,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路文海,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伯亮与被告奚明丽、路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无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健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