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伯亮与奚明丽、路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伯亮,奚明丽,路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1446号原告:曾伯亮,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奚明丽,女,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被告:路文海,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伯亮与被告奚明丽、路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无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健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