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2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永斌与陈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斌,陈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1民初2490号原告:周永斌,男,197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士明,启东市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辉,男,1973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原告周永斌与被告陈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永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士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永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辉给付原告门窗装修费7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家安装铝合金门窗,至2014年1月23日被告结欠原告安装门窗款7000元未付,故依法起诉。被告陈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从事铝合金装潢的个体户。2014年初,应被告之约,原告为被告住宅安装铝合金门窗,截止2014年1月23日,被告除已给付部分制作安装款外,结欠原告7000元。为此,被告以��及其妻子蔡东英的名义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今欠周永斌铝合金门窗装修费7000(柒仟元正)以后逐月返还1000元,如不还则后果自负,到2014年12月底还清。今欠人:陈辉蔡东英(陈辉)32062619730227521414.1.23电话138××××2014.1.23以前的欠条作废”。之后被告未能付款。为维护其自身权益,原告周永斌遂诉至法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尚结欠原告安装铝合金门窗款7000元的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欠条及其庭审陈述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安装门窗款7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置,不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周永斌安装铝合金门窗款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审 判 长 王圣飞人民陪审员 庞素珍人民陪审员 史燕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陆梦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