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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学梅与林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梅,林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王学梅,被执行人林宁,申请执行人王学梅与被执行人林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标的2528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对被执行人林宁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宁所有的苏J×××××号车辆,尚未扣押到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审 判 员  张志东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嘉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