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显洋与何伟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显洋,何伟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013号申请人张显洋,男,彝族,生于1980年12月7日,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何伟如,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18日,住四川省西充县。申请人张显洋与被执行人何伟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伟如向申请人张显洋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400元。为保障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伟如与共有人何翠蓉所有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园林路二段160号3幢2单元2楼2号成套住宅(权证号:201402552,建筑面积:124.97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赠予、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