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李真慧与江源明、绵阳市泰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唐琼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真慧,江源明,绵阳市泰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唐琼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4民初1204号原告:李真慧,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解放街**号,身份证号码5107031968********。被告:江源明,男,198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告:绵阳市泰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花荄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724000016965。法定代表人:唐琼,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唐琼,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原告李真慧诉被告江源明、绵阳市泰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唐琼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真慧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真慧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真慧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真慧负担。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