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6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朱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6064号罪犯朱磊,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永修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德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朱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磊减去有��徒刑七个月二十五天。(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9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吴明军审判员 李水金二0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巫慧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