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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王哲之与刘亚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哲之,刘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767号申请执行人王哲之,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亚琴,女,汉族,1967年2月1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哲之与被执行人刘亚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亚琴购买有保险及分红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亚琴购买的保单号码为P320000004602781P320000004602779保险金及分红计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新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