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终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王榜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王榜龙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终17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住所地,金沙县西洛街道联合村。注册号:520000000014867。执行事务合伙人,莫江,系该煤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腾,男,系该煤矿法务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兰英,男,系该煤矿法务部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榜龙,男,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金沙县。上诉人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因与被上诉人王榜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7)黔052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以由于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金沙县西洛乡兴盛煤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莺审判员 田 川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