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威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威,闫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340号申请执行人朱威,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闫立军,男,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申请执行人朱威与被执行人闫立军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威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5837号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车辆、无存款、无房产信息。现已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3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杜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