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XXXX民初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安宁某某汽车配件经营部与朱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宁某某汽车配件经营部,朱某某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XX**民初972号原告安宁某某汽车配件经营部。注册号:XXXXXX。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连然街道。经营者: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现住安宁市金方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告朱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宁市金方街道,公民身份号码: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宁某某汽车配件经营部诉被告朱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宁某某汽车配件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原告安宁林红汽车经营部承担。审 判 长  周子光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人民陪审员  刘根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白银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