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成素芳与陈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素芳,陈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1民初1305号原告:成素芳,女,197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安徽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挺,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成素芳与被告陈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谈涛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素芳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素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从2017年6月23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11月3日,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1200元。被告取得借款后,虽经原告催要却拖欠至今未还。陈挺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成素芳向本院提交证据有:借条、收条各一份,证明陈挺于2016年11月3日向成素芳借款30000元的事实。陈挺未到庭质证,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成素芳所举证据,经审查综合分析认为:上述证据形式要件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的审理有关联,系有效证据,具有证明力,能够支持证明对象成立,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对象均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1月3日,陈挺因经营需要向成素芳借款30000元,并约定月利息为1200元。为此,陈挺向成素芳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陈挺借成素芳人民币31200元。”同时,陈挺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成素芳人民币31200元”。此后,陈挺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并拖欠至今。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被告在取得原告借款30000元后未能及时归还,其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成素芳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自2017年6月23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陈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汪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