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金桂锋、周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金桂锋,周英,金红丽,周维,金秀丽,鲁晓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民初7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易先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金桂锋,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告:周英,女,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告:金红丽,女,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告:周维,男,198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告:金秀丽,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罗田县。被告:鲁晓华,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麻城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诉被告金桂锋、周英、金红丽、周维、金秀丽、鲁晓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龚秋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邓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