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执恢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315杨杰与杨东海、李云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杰,杨东海,李云,连云港新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恢315号申请执行人杨杰,男,1966年3月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杨东海,男,1972年3月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李云,女,1969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连云港新罗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浦南镇新陇村(204国道东侧)。法定代表人杨东海,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盐河南路新贵都九号公寓428室。法定代表人杨东海,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杰与被执行人杨东海、李云、连云港新罗大酒店有限公司、江苏诺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新商初字第2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杰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706执恢315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兴超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展 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史竹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