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4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东阿县华鑫纺织有限公司、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华鑫纺织有限公司,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4执243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华鑫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香江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昭华,总经理。被执行人:东阿县鑫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科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延辉,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4民初7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587344.06元及相应利息。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土地及厂房已被另案查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3587344.06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0元。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即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 明审判员 夏绪军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韩 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