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执恢4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恢40号之四被执行人:李奇,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李奇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本院(2015)淮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判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皖刑终字第00166号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李奇罚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元。本院在强制执行上述财产刑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李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雷雨审 判 员 徐建民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倪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