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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02民初1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俊标、张潘氏等与周庆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标,张潘氏,周庆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540-1号原告:张俊标,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荭,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511892866原告:张潘氏,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荭,亳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511892866被告:周庆贺,男,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负责人:张旭东,该公司经理。原告张俊标、张潘氏诉被告周庆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张俊标、张潘氏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俊标、张潘氏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标、张潘氏撤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张俊标、张潘氏负担。审 判 长  杨 光人民陪审员  石赛赛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健 更多数据: